記者昨日從市發改委獲悉,該委日前出臺系列政策措施,以進一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審批效率,加快推進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建設進度。
災后恢復重建項目是指:因災發生損毀和救災備災需要使用災后重建中央、省、市及自籌等各類資金,進行原址或異地重新建設的項目,包括市政道路、城市內澇、城鄉環境、交通基礎設施、水利設施、能源基礎設施、通信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城鄉住房、農村基礎設施等項目。
簡化審批程序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對于符合村莊建設規劃的生活垃圾、污水與廁所糞污處理、人居環境建設、供水、排水、村內道路、文化體育等施行簡易審批清單內的村莊災后恢復重建項目,按照要求,由各開發區、區縣(市)委托鄉鎮政府直接審批簡易合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于簡易審批清單以外,符合村莊建設規劃的,投資規模較小、技術方案簡單的村莊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參照相關規定進行簡易審批。
對于量大面廣、單個投資規模100萬以下原址修復恢復建設的鄉鎮農業生產設施、鄉鎮衛生院、計生站、公共服務場所等鄉鎮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合并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直接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對因災局部損毀和救災備災而迫切需要實施恢復搶修的道路、公路、橋梁、隧道、供排水設施、醫院、學校、人防、消防等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類工程,以及如不及時采取措施短期內很可能發生災害的應急避險水利工程等政府投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對于經項目主管部門論證,不改變規模、不改變建設地點(線路走向)、不新增用地、原設計方案標準不變、原址修復恢復建設的政府投資災后恢復重建項目,可直接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直接開展施工圖設計審查(批);對于在原址恢復重建、不改變建設地點(線路走向)、不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項目,無需辦理用地預審與選址意見書。
據悉,簡化審批程序的政策措施,僅適用于本次鄭州“7·20”特大暴雨災害災后重建特殊工作時期。(鄭報全媒體記者 侯愛敏)